复混肥不等于复合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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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7-27 12:05 |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复混肥执行的新产品标准都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代号编号为GB15063-1994。而生产复合肥执行的都是由生产企业起草完成后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国这推行新的肥料标识制度,在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肥料标识的肥料,复合肥料包装袋上,应有GB15603-2001的字样。 复混肥的生产工艺比较简单,通常是将几种单质化肥如尿素、过磷酸钙、氯化钾等通过机械混匀加工或利用化肥反应,制得磷铵,再将尿素、氯化钾掺和进去制成的肥料都是复混肥,期养不均。这种化肥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不需要昂贵复杂的化学生产设备。而复合肥都是在生产过程中利用化肥反应制成的,完成这一过程需要复杂的技术和昂贵的化工设备,所制成的复合肥养分含量均匀,颗粒大小一致。 两者养分含量及利用率不同,化学反应在合成的复合肥养分一般固定。氮、磷、钾各为15%,释放均匀,利用率高。而物理混合的复混肥养分浓度底,总养分一般不超过30%,释放不均匀,效果较差。凡是标识标准为GB15063-1994,且养分不超过30%的是复混肥。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复混肥的企业实行《工业新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而复合肥生产无需此证。所以,在装复混肥的包装袋上印着复合肥字样,这是以假乱真的违法行为。购买者应提高警惕,谨防上当。购肥时要索要发标,以备将来作为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的依据。(来源:中华盆景网) 苗木网,www.999miaomu.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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